絕密法庭檔案

2024.08.12

實時更新 | 屠龍小隊第七十二日審訊

· 屠龍小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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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散庭

 

12:39 李家田代表律師繼續結案陳詞
辯方指李家田在2019年11月17日沒有參加大鴻輝會議,認為在理大出來參與飯局後再返回理大是不合邏輯,即使李家田曾發出訊息「塞緊車」、「等我一陣」,辯方認為只是讓人覺得李家田正在前往途中,而事實上並沒有去到。辯方又指李家田在11月17日離開了滅龍群組,直至在11月21日再次加入群組,並問組員「去咗邊」,辯方認為黃振強在大鴻輝會議有提過去泰國,如果李家田有參加會議必然會知道黃振強去了泰國。

 

12:10 休庭

 

10:57 李家田代表律師繼續結案陳詞
辯方表示控方證人彭軍壕拒絕向警方提供電話密碼,沒有獨立證可以支持其證供,而吳智鴻是一個小心謹慎的人,不會將槍交給一個不認識、沒有關掉電話GPS、沒有穿着試槍和炸彈裝備的人,所以認為吳智鴻在試槍後取走了所有槍械、子彈及彈匣,李家田沒有保管槍械。辯方指李家田在2017年至2019年就讀浸會大學的攝影及燈光課程,對社會事件有興趣,質疑李家田加入屠龍小隊並非為了參與串謀計劃,而是為了做資料搜集和訪問,又指李家田有大綱和構思製作關於屠龍小隊及蜘蛛隊的早期回顧影片。另外辯方亦同意李家田留在屠龍小隊群組是貪小便宜,為了攞錢和黐飲黐食,甚至有人出錢去澳門旅行。辯方又引述蘇偉軒的證供,指其作為勇敢的槍手都會用不同原因去推搪參與行山,而李家田曾經表示「我想鍍金落鏡框」,並不是要鍍金在槍上,而是與蘇偉軒一樣,講一些無關說話敷衍了事,以免被踢出群組,又強調李家田多次缺席屠龍小隊的會議,更指參與一個飲食群組和參與串謀是有分別的。

 

10:27 休庭

 

08:45 李家田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黃振強和吳智鴻在2019年11月18日會面後才確立了使用槍械對付警察的串謀計劃,並強調在11月18日前發生的事情都只是案件背景,與串謀控罪無關。辯方認為即使有出現在暴動現場,也不一定代表有參與嚴重罪行;而台灣軍訓、行山試槍、大鴻輝會議等都只是背景事情,並不能證明李家田有參與串謀,就算陪審團認為李家田曾經持有槍械,亦只干犯了非法管有槍械的罪行。辯方又
質疑黃振強和彭軍壕的可信性,指李家田沒有出席在荃灣大鴻輝餐廳的會議,因當時身處在理工大學內,認為兩人的證供絕不能夠被接納。此外,辯方指出在串謀計劃中,由吳智鴻團夥使用槍械及炸彈,屠龍小隊只是協助角色,負責引警察,並不參與炸警察或攻擊其他人。辯方指「共謀者原則」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被告有參與計劃,並質疑控方提出的幾個重要會議中,李家田都沒有出席,包括11月17日大鴻輝會議和11月25日三陂坊會議。辯方又表示李家田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以干犯嚴重案件的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即使陪審團不相信被告的證供,控方證人的證供也不一定是真,辯方更指警方檢取了3把槍,但控方沒有DNA指紋證據顯示與李家田有關。辯方認為李家田不是核心成員,沒有去台灣軍訓、泰國旅行,也沒有被邀請出席松記糖水會議、酒吧消遣,亦無份加入行山討論區及台灣按摩旅行團等群組,而且不是警方監視人物之一。

 

08:44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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