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06.25
實時更新 | 35+顛覆案第一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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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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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 散庭
16:01 開庭
控方稱同意兩人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 指本案沒有被告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控方答稱 ,「揭發是一個概括的字詞」, 又指向警方提供資訊、上庭作供,都屬「揭發」。
15:37 休庭
14:32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 戴耀廷在初選的角色是法律學者, 並非串謀犯罪者, 有別於買兇殺人案的主腦, 負責指使行兇及獲益, 戴耀廷的角色有重大差別。法官就指出, 如果將戴耀廷視作本案的「其他參與者」會是大膽的想法。
12:38 休庭
12:00 開庭
趙家賢下午就診, 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岀要求下午缺席。
代表戴耀廷辯方大律師主張應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 考慮及早認罪後減至判囚 2 年。控方表明被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曾協助控方作供, 符合第3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在案中擔任角色有一系列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首要分子」, 需考慮有否參與計劃、組織、指揮等。
11:17 休庭
11:00 法官處理求情並指量刑須按被告參與程度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指出, 《香港國安法》第22條內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 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分為3級, 亦指出本案是國安法案件, 判刑須參考法例中最低刑罰, 又引述《刑事罪行條例》, 指干犯串謀罪行的人士, 可處的刑罰須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
10:11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