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言論自由決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
律政司該從速提請上訴
【自言論自由決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
律政司該從速提請上訴
文章:龔靜儀
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頒下判詞,拒絕批出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的臨時禁制令,去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則為任何作出禁制行為的4類人士,即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人、協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動意圖下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人,及明知而准許他人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人。
正如律政司一方曾在聆訊確認,禁令適用於所有身處香港的人士,但這的確是有必要性的。在一般情況下,禁令的確只會對訴訟各方有約束力,而律政司在案中所申請的「禁令」則屬例外,其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之人士的禁制令,以此協助刑事法律。基本上,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然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要求所有身處香港的人士,去依法稍為限制一下言論自由,不但完全有法理上的依據,也是完全符合西方國家認可及接受的國際標準。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回應以上裁決時,便曾正確地指出,特區政府是次申請禁令,僅是為了針對危害國安的行為及犯罪人士;李家超特別強調「打擊鏈」只是聚焦於有關人士,藉此去保障其他 700 多萬嘅香港市民,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所帶來的傷害,普羅已民已於 2019 年經歷過,及對如此慘痛經歷難以忘記! 事實上,有機會受禁令影響的4類人士,均是別有用心的頑固黃絲港獨分子,他們反中亂港的心總是永不止息。 陳健強法官的判決,正是將言論自由錯誤地凌駕於國家安全!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第十六(三)(乙)條,在香港,儘管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但在行使這些權利之的時候,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的,包括要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限制;因此,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是絕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文並非香港獨有; 這條文是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在回歸前的港英時代,於1991年6月8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正式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由是觀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每一條,均能與世界認可的國際標準接軌,當中所有規定都是與國際慣例完全一致的。
綜合而言,律政司宜盡快就以上裁決提請上訴,促請上級法庭撥亂反正,以免普羅市民誤以為言論自由可以凌駕國家安全,而令「港獨」的種子有機會再在香港社會四處散播,再一次令香港700多萬市民中無辜的大多數蒙受另一次「港版顏色革命」之苦!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