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香港特區,抑或是標榜「人權」、「民主」、「自由」等的西方國家,個人權利都不是毫無限制的。以「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為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六條,均一致地列明儘管人人有保持自己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但此項權利之行使,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的,故是有限制的,法律規定之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至於在實際運作上,如何有效地根據法例的規定去將個人權利與相關限制作出一個合理的平衡,及劃出一條界線,則需要靠法院的把關。把在社會上存在著重大爭議兼影響深遠的涉及基本人權的司法覆核案件交由法庭去處理及定奪,正是合情、合理、合法、合憲。
本月15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回應口頭質詢時表示,在處理涉及基本人權的司法覆核案件時,勝算不是唯一考慮因素,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有需要據理力爭,即使面對具挑戰性的案件,政府亦需要在法律程序上堅持到底,原因是部分重大議題必須通過上訴程序,才能有終局性、權威性定奪。政府與私人機構最不同的地方,就是不該凡事只向錢看;私人機構首重的是業績,以開源節流為目標。然而,負責任的政府,必須令民眾有幸福感;在法律層面,能增加市民的幸福感的,就是去伸張公平正義,透過法庭程序,令真正的法律公義得以全面彰顯。
正如林定國司長在回應口頭質詢時正確地所言,政府難以準確評估訴訟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勝算不是唯一考慮因素,要顧及整體公眾利益,例如相關司法覆核假如成功,可能會帶來的政治、社會、經濟、公共資源運用分配的影響。此外,除了訴訟結果,律政部門更重要的,是全面理解法庭判決背後所持的理由;即使政府被判敗訴,政府仍需要進一步去理解、釐清法庭認為到底裁定了一項決定、政策、法律條文不符人權要求,只有如此作出深究,再作相應改善,才能重新制定政策,提出完善的立法、修法建議,而這些工作均是負責任的政府必需要做的事。
一般來說,涉及基本人權爭議的司法覆核案件,主要都是法律觀點方面的爭拗,與訟各方的陳詞其實是在講道理;只要律政司認為己方可以掌握成功說服法庭的理據,而案件的判決結果又是影響深遠的,案件的訴訟程序便應該進行。即使律政司最後輸掉官司,也不該因而被批評或問責,此乃由於律政司在整個事件上,都只是履行責任;況且,打官司從來是沒有包贏,硬性要求律政司只打有勝算及十足把握的官司,相等於限制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在法庭上為普羅市民爭取法律上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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