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國安法》14和47條

【大衛觀點】大衛Sir

· 大衛sir專欄

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辯護一事而釋法的總結

🔷黎智英為何要聘用外國人做律師

🔸黎智英團夥點解非要聘用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嘅英國律師,好明顯唔係香港律師界無人選,而係佢地藉住今次案件對國安法提出一個難題,伺機製造出一個爭議話題,一方面希望得到市民對佢嘅支持。而另一方面,可以向外國勢力展示出自己最後剩餘嘅利用價值。今次係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申請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如果俾佢成功的話,會對未來嘅國安法案件影響深遠並且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如聘用外國人做律師的後果

🔸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一直有人指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作辯護一事而提出釋法會影響司法獨立,但必須要清楚知道黎智英觸犯係危害國家安全嘅案件。案件當中可能會涉及好多國家機密,一但聘用無本港全面執業資格嘅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讓外在勢力滲入其中,即係中門大開,雙手奉送國家機密俾對中國不懷好意嘅國家,與國安法嘅立法原意背道而馳,更會令國家安全產生新嘅缺口。

🔸國家價值和利益不同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視為重要嘅國家價值同利益,其他國家嘅人或者會有誤解,甚至視為威脅。香港國安法同時涉及中國嘅法治傳統同普通法法治傳統,要如何將國安法融合於本地法律,同時又要詮釋兩部法律如何並行運作,海外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套法律制度,因此,海外大律師對案件不會有什麼貢獻,甚至適得其反。

🔷國安法的依據

🔸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呢條條文嘅陳述方式係一條義務條款,同樣有一個「保守國家秘密」嘅法律義務。法律義務應由本國機關同本國人嚟負擔,外國人無保守中國嘅國家秘密義務。試問我地如何能夠保證一個外國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履行保密義務對我地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嘅威脅,萬一該外國代表將案件內容告知其國家,國家的安全必定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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