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顛覆政權案宣判 罪魁禍首戴耀廷被判囚10年】
【香港首宗顛覆政權案宣判 罪魁禍首戴耀廷被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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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今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對45名罪成被告宣布刑期,由於案件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加上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數眾多,這次宣判備受外界關注。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設有刑期分級,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庭判詞指出,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為「首要分子」。法官認為,戴耀廷不僅是「非法初選」計劃的發起者,亦是組織者和幕後主謀,符合主犯的定義。判詞還提到,雖然戴耀廷並非「非法初選」的候選人,但他為有意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此外,戴耀廷同意吳政亨進行的「三投三不投」行動,並在「非法初選」後持續參與,最終被判囚10年。其他判刑包括:區諾軒6年9個月、趙家賢7年、鍾錦麟6年1個月。
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認為他們為「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將無法展開。當中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成不僅是初選候選人,還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在謀劃中更為積極,因而以8年作為量刑起點。最終根據各被告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