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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審訊與國安考量的平衡】

筆者:天行健

2025年2月11日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支聯會顛覆案中鄒幸彤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的申請作出了裁決。法官拒絕了被告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的要求,並在判詞中指出,鄒幸彤對修例針對她的看法純屬臆測。此外,法官判詞還提到,鄒幸彤完全漠視了境外不同人士及組織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風險,並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敵對態度的事實。此判決涉及公平審訊、國家安全及法律一致性等複雜議題,值得深入探討。

一、法律一致性與公平審訊原則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此原則要求所有被告在法律面前應受到相同對待,而不應因個別因素而有所差異。在本案中,法官的判詞指出,國安案件的修例適用於所有相關刑事程序,無論控辯雙方均不得傳召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這一做法符合法律公平性的基本要求,確保所有當事人都在同一法律框架下進行訴訟。

法官還強調,傳召證人出庭作證是審訊的基本原則,視像作供僅為例外,需依據法院的裁決來決定是否適用。這一觀點與國際法律標準相符,例如許多國家均要求證人親自出庭,以確保證詞的可靠性和可受質詢性。因此,法庭維持親身作證的原則,實際上是對被告公平審訊權的保障,而非限制。

二、國家安全考量的必要性
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危害國家行為的發生。法官判詞中特別提到,鄒幸彤的說法完全漠視了境外不同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風險,亦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敵對態度的事實。因此,立法會修例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海外證人因外部干預而影響司法公正。這一考量在當前國際背景下尤為重要,過去的案例顯示,部分證人可能受到外部勢力的影響,導致證詞失真。

在此情況下,限制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有助於確保證詞的真實性,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的司法程序。此外,法官指出,若不修例,政府將無法防止或減低證人被騷擾或證據被干預的風險,這不僅可能妨礙司法公正,亦可能產生國家安全風險。因此,修例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毋庸置疑,亦與排除國安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目標高度一致。

三、國際法律標準的參考
從國際法律標準來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許多國家在證據取得方式上設置了更高的門檻。例如,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賦予政府更大權力,以保護國家安全。類似地,英國和澳洲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審訊中,亦會對證人作證方式設有特殊規定,以降低潛在風險。因此,香港的修例並未違反國際標準,反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致。

法官在判詞中提到,《香港國安法》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均顯示,修例的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司法公正,而非針對特定個人或案件。法官更指出,修例的立法時序顯示,政府早在2024年1月已表明會就國安案程序補充修例,當時鄒幸彤尚未知悉修例條文,因此她認為修例針對自己純屬臆測,缺乏事實依據。

四、法院裁決的合理性與社會影響
法院的裁決在法律邏輯上是合理的,既維護了國家安全,又確保了法律的一致性。法官強調,公平審訊權並不意味著被告能獲得對自己最有利的審訊環境,而是指審訊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並確保程序的基本公平性。判詞特別提到,公平審訊的標準是確保審訊「基本上公平」,而非提供「完美審訊」或「對被告最有利的審訊」。這一點與國際法律原則一致,司法公正並非絕對,而是在合理範圍內確保各方權利的平衡。

此外,法官在判詞中提及,修例立法過程中,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共討論了近50小時,並非「橡皮圖章」。同時,在公眾諮詢期間,逾九成八的意見支持修例,而反對意見中部分來自境外反華組織或國安案候審被告。這顯示修例有強大民意基礎,並非針對個別案件或個人。

從社會影響的角度,此判決有助於維護香港法律體系的穩定性,確保國安案件的審訊不受外部干預。在當前國際環境中,香港面臨來自不同勢力的挑戰,保障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至關重要。透過此判決,法院向社會傳遞了明確的信息,即香港的司法制度仍然以法律原則為依歸,而非受輿論或政治壓力左右。

結論
綜合而言,法官在支聯會顛覆案的判詞中充分考慮了法律一致性、國家安全的必要性以及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則。法院的裁決未對被告設下額外限制,而是確保所有訴訟參與者遵循相同的法律標準。修例的立法背景表明,其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司法公正,而非針對個別案件或個人。因此,法院拒絕鄒幸彤的申請,既符合法律邏輯,也符合香港司法體系的整體利益。香港的司法機構需要繼續保持公正與專業,以確保法律在國安與人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同時,社會各界應理性看待司法決定,避免將法律問題政治化,從而維護香港法治的穩定與公信力。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