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絕不是無牙老虎
潛逃海外並不能令亂港者逃避法律責任
法律絕不是無牙老虎
潛逃海外並不能令亂港者逃避法律責任
政府今日(24日)公布,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根據香港國安條例賦予權力刊憲,指明 7名已潛逃海外,因違反與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和被香港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為指明潛逃者,亦已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根據法例向這些指明潛逃者作出 6項相關措施:
一) 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即不可為指明潛逃者提供金錢或其他資金,或替指明潛逃者處理任何金錢或資金;
二) 禁止與指明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包括不可將樓宇租給潛逃者,或向指明潛逃者租入樓宇。如果向指明潛逃者買賣樓宇,則屬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
三) 與涉及有關指明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即不能夠與指明潛逃者合夥做生意;
四) 撤銷指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
五) 將指明潛逃者的執業資格暫時吊銷;
六) 暫時罷免指明潛逃者的董事職位。
該7名列為「指名潛逃者」分別是已潛逃的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許穎婷、邵嵐、許智峯和任建峰。全部7名潛逃者適用的4項措施包括(一)至 (四)。此外,(五) 及(六)的措施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其中香港人最關注應該是第一項措施,即「任何身處香港的人不得向海外潛逃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保安局有權對直接或間接向這些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的行為,以及違反針對他們的相關措施的人追究法律責任。今次的刊憲與較早前6月12日指明針對6名潛逃英國為指明潛逃者一樣, 都是一次公開和清晰的警示,警惕有關人等不要以身試法,市民應避免與有關人等有任何形式的接觸,而訂閱這些人的Patreon或付款觀看其YouTube頻道絕對是犯法的,市民應避之則吉
至於有人會認為7名潛逃者已被通緝,又再將他們列為「指明潛逃者」的程序是多餘。要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的潛逃者潛逃至海外並在當地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甚至發表危言聳聽的言論來抹黑香港特區。他們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深信他們亦獲得相關人士照應。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切斷他們的照應。就像是本次針對潛逃者適用的措施中,撤銷特區護照、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3項措施,可以有效切斷他們在境外獲得犯罪資源的途徑。
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因此必須採取實質和直接的行動,追究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的香港人,以及禁止指明潛逃者繼續獲得資金援助以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果香港沒有任何人資助這些海外潛逃者,就能有效減少他們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深信社會大眾市民都會認同,法律不應是無牙老虎,不能讓人誤以為只要逃離香港就可無法無天,繼續在海外危害國家和香港特區的安全,此次行動是必要的程序,旨在強烈打擊和威懾那些亂港分子及其外部支持者的惡意行為。
特區政府是項打擊潛逃者的舉措,正面地對所有黃絲港獨分子作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訊息:不要以為在香港進行了反中亂港的危及國家安全行徑之後,只要可以成功地一走了之、離開香港,便可以成功地在境外張牙舞爪,在自己頭上冠上「民主鬥士」的光環,再千方百計地在彼邦運用自己最後的政治影響力,去煽動其支持者繼續去反中央及特區政府,並向支持者發起眾籌,及將眾籌得來的資金運作為自己的生活費。特區政府接下來的工作, 就是要廣泛宣傳不管以任何方式去支援以上7名潛途者,均屬於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7年監禁。7位潛逃者被切斷資金及其他任何方面的經濟支援,他們日後在境外生活的悲哀,是可以預期的; 作為反中亂港分子,他們成為了中華民族的千古罪人,必須被嚴懲,依法令他們負上應有的法律責任,正是合情、合法、合理。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